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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补助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等

文  号:京组通[1996]44号

发布日期:1996-12-4

执行日期:1996-10-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为因重病长期卧床不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在原享受的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不变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护理补助费50元。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此项护理补助费停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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