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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中劳发[1997]55号

发布日期:1997-1-1

执行日期:1997-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年审(以下简称年审)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审查的一项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措施。

  年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年审的对象

  1、本市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招用工人的用人单位;

  3、职业介绍机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四条 年审的内容

  1、遵守人员招聘规定情况;

  2、遵守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4、遵守工资规定和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情况;

  5、遵守订立内部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情况;

  6、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情况;

  7、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8、遵守社会劳动保险规定情况;

  9、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劳动年审时间

  年审时间从每年二月份开始,三月底结束。对上年度情况进行审查。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年审申报手续,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劳动年审手册》。

  第六条 劳动年审具体做法和要求

  1、劳动年审使用全省统一使用的《劳动年审手册》。《劳动年审手册》由用人单位逐月填写,并在规定年审的时限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年审,同时更换下年度《劳动年审手册》。

  2、劳动年审原则上按照用人单位劳动管理隶属关系办理。市属和国有用人单位年审由市劳动局负责,各镇(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年审由各镇(区)劳动管理所负责。

  3、各类用人单位应在劳动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审。年审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年审手册》,企业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4、劳动行政部门收到《劳动年审手册》后必须在15天内办好年审。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1、不能按确定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

  3、劳动关系方面发现有重大不稳定因素的。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年审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年审手续,经督促教育仍不办理的,停止办理人员招聘等各项劳动业务。

  第九条 在年审时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三年连续年审未发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包含未发生投诉、争议案件),劳动行政部门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第十一条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和纠正下级劳动部门所作的年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年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年审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依法办事,按规定时间审核,为用人单位服务。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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