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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7]45号

发布日期:1997-5-19

执行日期:1997-5-19

生效日期:1900-1-1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请示》(苏劳险〔1997〕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伤残程度被定为五级和六级的伤残抚恤金支付渠道问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此规定明确了企业在这方面的责任,该项抚恤金应由企业支付;该条第五项涉及的伤残程度七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应由企业支付。

  二、工伤伤残程度被定为五级和六级并由企业支付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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