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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部发[1997]141号

发布日期:1997-4-30

执行日期:1997-4-30

生效日期:1900-1-1

水利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水人教〔1997〕1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职工的休息权利和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7〕503号)的规定,同意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

  1.高级管理人员、汽车司机、公安保卫人员以及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从事施工、监理、设计及现场管理等工作,并受到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以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我部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省劳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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