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原油田等单位停缴失业保险基金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4]390号

发布日期:1994-12-26

执行日期:1994-12-26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中原油田、南阳油田停缴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报告》收悉。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1993]110号令)中指出:“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职工待业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这些原则适用于所有的部门和系统。因此,请你厅做好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使各油田按期足额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即待业保险)基金。同时,要切实帮助油田做好失业职工的救济和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工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