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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5]6号

发布日期:1995-1-11

执行日期:1995-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来,我部接到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请示较多,有地方仲裁委员会报来的,也有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报来的,其中相当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即可回复。为规范办文程序,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及时性,经研究决定:今后劳动部只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请示;各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答复的,再由其向劳动部请示;各地仲裁委员会遇到需要劳动部门答复的问题,也应通过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向劳动部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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