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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延长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兑付期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财债[1994]2163号

发布日期:1994-11-23

执行日期:1994-11-23

生效日期:1900-1-1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今年办理1981年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的还本付息工作已接近尾声,根据掌握的情况,现就下一步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94)财国债字第1号文“关于下发《1981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中规定: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限期到1994年12月31日全部兑付完毕,过期不再继续办理。但是,由于这部分债券持有时间已很长,债权人情况变化较大,给兑付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目前尚有一部分仍没有办理兑付。为了维护国债信誉,照顾债权单位的利益,决定延长兑期,今后继续办理该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

  二、为了更好地安排上述券的还本付息工作,现决定今后办理1981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的还本付息的工作暂于11月30结束。

  三、从1995年3月1日起,各签发银行将继续办理1981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的还本付息工作。届时,财政部将向社会发布公告。在办理还本付息业务中,凡发生国库券收款单被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没收等情况的,无准备无偿上缴处理,不得作为权办理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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