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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5]96号

发布日期:1995-4-11

执行日期:1995-4-11

浙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退休工人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浙劳仲[1995]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职工退休后虽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退休前在原用人单位履行的劳动义务是退休后享受医疗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在目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仍由本单位支出的情况下,退休人员向本单位追索医疗费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退休工人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浙劳仲[1995]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职工退休后虽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退休前在原用人单位履行的劳动义务是退休后享受医疗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在目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仍由本单位支出的情况下,退休人员向本单位追索医疗费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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