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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部发[1995]128号

发布日期:1995-3-11

执行日期:1995-3-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95)中油劳字第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陆上石油企业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陆上石油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的特点,同意你总公司对所属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生产队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即:

  (一)野外地质勘探、油田建设施工队伍,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办法;

  (二)钻井、井下作业、采油(气)、输油(气)等野外生产队伍,实行以工作周期或以月、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工作轮班制度和工作、休息办法;

  (三)运输队伍中从事长途运输和为野外生产队伍配套服务运输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办法,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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