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府发[1995]95号
发布日期:1995-6-13
执行日期:1995-7-1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规定,请你们按照省政府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25元 (每日5.81元);
(二)每月140元 (每日6.51元);
(三)每月160元 (每日7.44元);
(四)每月180元 (每日8.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