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险函[1995]208号

发布日期:1995-10-4

执行日期:1995-10-4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请示》(豫民农字〔1995〕第12号)收悉。我们意见如下:

  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应贯彻执行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民办发〔1991〕9号)文件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1〕349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具体表述,若不提“农村户口”,则可为“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职工)”。

  以上意见,请向省政府报告。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