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文 号:京劳关函[1996]2
发布日期:1996-1-3
执行日期:1996-1-3
生效日期:1900-1-1
门头沟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农转非,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认定为主体发生变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转为非农户口,只是在户籍管理上发生的变化,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据变化了的情况,就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失业等保险及福利待遇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国家对此问题如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