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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文  号:京社保发字[1996]3号

发布日期:1996-1-15

执行日期:1996-1-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为贯彻《劳动法》的有关精神,推动社会保险工作,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现就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中央在京企业应积极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积极地做好工作,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2.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时,应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基金。如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补缴基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应补缴的养老基金,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做缓缴挂帐处理。

  3.鉴于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与本人利益挂钩,因此企业在申请缓缴统筹基金时,个人缴费部分不能缓缴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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