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4]13号

发布日期:1994-1-1

执行日期:1994-1-1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给我部的《关于如何确定被错判刑、无罪释放,仍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的请示》(冀劳力字〔1993〕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我们认为,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以企业确认职工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时间为准。如果职工被错判刑、宣告无罪释放,但仍然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规定的开除条件,则企业所作出的原开除处分决定应是有效的。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