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办函[1994]21号
发布日期:1994-1-25
执行日期:1994-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鉴于目前银行利率和基金增值要求提高,部分地区有少数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在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之前,为保障保险对象的利益,决定当前的养老金发放采取原领取金额加补贴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1993年7月起,对领取养老金的保险对象加发补贴、补贴金额为民政部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见民办函〔1992〕41号、民社险函〔1992〕第1号及第3号)中相应领取金额的10%。
二、今后银行利率和保险基金增值要求调整,补贴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