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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复函[失效]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4]27号

发布日期:1994-1-24

执行日期:1994-1-24

失效日期:1994-11-11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在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加班后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请示》(甘劳薪〔1993〕35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3〕246号)第六条中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仍按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国发〔1982〕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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