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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办函[1994]22号

发布日期:1994-1-21

执行日期:1994-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当前,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处在起步阶段,由于投入大,工作覆盖面小,缴费标准低,管理费不够用,基层管理机构的处境和工作十分困难。

  从各地的情况看,起步阶段的几年要采取多种形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二是民政部门想办法调剂;三是用基金超增值要求的部分补。对于少数实在没有解决办法的地区,在起步阶段的头三、五年内,也可以做出预算,经上级民政部门批准,从基金中借支。具体做法,由县(市、区、旗)提出报告和预算,经省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批准后执行。借支数额,不超过当年收取的保险费总额的1-3%。借支资金只能作为县和县以下的工作费用,其管理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有关条款执行。借支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掌握,完备手续,并在资金增值有盈余后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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