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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管会

文  号:(证监发字〔1994〕202号之附件)

发布日期:1994-12-29

执行日期:1994-12-29

生效日期:1900-1-1

  股份单位:股;  面值;每股 元

  股份类别      年初数   本年增减   年末数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股

  外资法人股

  境内法人股

  其它

  2、募集法人股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及其他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二、已流通股份

  1、A股

  2、B股

  3、H股

  4、其他

  已流通股份合计:

  三、股份总数:

  说明:

  1.“尚未流通股份”系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2.“已流通股份”系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3.发起人股份中的“国家拥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所设的国家股及其增

  量。

  4.发起人股份中的“境内法人持有股份”系指发起人为境内(中资)法人时持有的股份。

  5.发起人股份中的“外资法人持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其发起人为适用外资法律的法人(外商,港、澳、台商等)所持有的股份。

  6.发起人股份中的“其他”系指个别公司发起人与以上分类有区别的特殊情况,如有数字填报,应另附文字说明。

  7.“募集法人股”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发起人以外的法人认购的股份。

  8.“内部职工股”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在报告时尚未上市的内部职工股。

  9.“优先股及其他”为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或无法计入其他类别的股份,社会公众受让国家股东、法人股东的配股权或红股后所增加的尚不可流通的股份应列此栏内;如有数字填写,应另附文字说明。

  10.A股即上市的社会公众股(“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若报告时有尚未上市的公司职工股,应另具文字说明该部分股份数量和预计上市的时间。

  11.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12.H股为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公司股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13.股份总数=尚未流通股份合计+已流通股份合计。

  14.公司在填报时对本公司没有的项目可以省略。若公司的尚未流通股份只有一种,则“尚未流通股份合计”也可以省略;若公司的已流通股份只有一种,则“已流通股份合计”也可以省略。

  15.报告期内股份数量有变动的,公司应当做简要说明。

  16.文本式年度报告和报刊披露的年度报告摘要中,对股权结构的披露格式应当一致。

  17.在证监会公布修改后的有关披露文件的格式准则以前,上市公司所有披露文件中,对股权结构的披露格式都应当按以上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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