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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部发[1994]136号

发布日期:1994-3-18

执行日期:1994-3-18

生效日期:1900-1-1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函字〔1994〕9号)收悉。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解释权问题,经与卫生部协商,现批复如下:

  1.因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所以,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重复的内容,应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2.凡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外的内容,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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