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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物价、福利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桂政办[1994]67号

发布日期:1994-5-9

执行日期:1994-5-9

生效日期:1900-1-1

  为解决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套改中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在64元以下(含64元)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不再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

  二、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超过64元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64元后,剩余部分予以保留,保留部分最多不超过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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