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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局印发《关于加强广东省就业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劳动局

文  号:粤劳服[1994]94号

发布日期:1994-8-13

执行日期:1994-8-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就业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机制,加速资金的回收周转。根据粤财农[1994]9号和[1994]16号文精神,制定《关于加强广东省就业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凡申请借用就业周转金的单位,均按照此实施细则办理。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就业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手段,加速资金回收、周转,根据粤财农[1994]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粤财农[1994]1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全省就业周转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周转金的来源主要由原有的就业周转金及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按有关规定转入周转金的部分。

  第三条 就业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就业安置工作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集体中使用重点投放;

  四、专款专用,到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就业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劳服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兴办的各类型经济实体,以及经济效益好、安置就业人数较多的其他集体企业。

  第五条 就业周转金的使用期限,一般为半年,特殊情况放宽一年,逾期不还,按违约处罚。

  第六条 借用就业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交缴占用费。

  (一)借用就业周转金时间在一年以内(一至十一个月),一律按月费率8‰以上计收占用费.

  (二)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除在逾期内收取正常占用费外,还要按月加收15‰的超期占用费。

  第七条 凡是拖欠就业周转金及占用费的,将不再安排借款,并要求借款单位写出切实可行的具体还款计划,以保证资金的正常回收及周转。

  第八条 占用费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周转金基金。并按规定可在30%比例范围内的占用费收入中提取业务费、资料费、组织项目调查、评估、考核的经费支出和回收奖励等。严禁用于请客送礼,公款旅游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

  第九条 借用就业周转金必须履行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履行经济担保程序的,担保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且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有能力承担连带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条 资产抵押的信物,必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确认能代表各种固定资产(如房产、机械设备)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证件,上述文字证件的影印资料不能作为财产抵押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加强就业周转金的检查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借款单位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就业周转金的回收工作,每年年终要进行评比,对回收工作做得好的市、县予以奖励,对回收工作做得差的市、县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借用就业周转金。

  第十三条 就业周转金的使用和回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就业周转金的核算与报表,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有关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定期,按时、按质上报各种报表(上报省的年度决算报表,仍按原表格要求填报)。

  第十五条 对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致使就业周转金造成浪费的,应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领导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就业周转金借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或违反就业周转金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劳动部门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并由借款方承担合同规定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印发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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