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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4]317号

发布日期:1994-10-5

执行日期:1994-10-5

生效日期:1900-1-1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劳发〔1994〕2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有关条款中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矿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行业主管部门,例如“管理乡镇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既指乡镇煤矿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煤炭行业的主管部门。

  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究竟谁“主管”,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矿山安全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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