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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4]312号

发布日期:1994-9-27

执行日期:1994-9-27

湖北省劳动厅;

  你省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因为购买公有住房发生的争议的请示》(宜劳裁文[1994]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由于国家没有在福利方面对企业建职工住房做出政策法规性规定,因此,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请将上述内容转告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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