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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保险司关于对判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失效]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险司函[1994]10号

发布日期:1994-12-3

执行日期:1994-12-3

生效日期:2000-1-31

湖北省劳动厅:

  现转去水利部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请示函(局劳人[1994]217号)一件,请你们处理。

  我们意见,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各类判刑人员的工龄计算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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