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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厦就业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4-11-21

执行日期:1994-11-21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加强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就业的管理,保护就业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劳力(92)45号文、公安部公建字(92)144号文、劳动部(94)102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现已应聘受雇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从12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向厦门市劳动局申请补办就业证。

  2、今后用人单位在招聘台、港、澳人员时应向厦门市劳动局申请办理就业,尔后凭就业证向厦门市公安局办理暂住手续。

  3、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纳入劳动监察内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用人单位超过两个月不到市劳动局补办就业证审批手续的按福建省劳动局闽劳力(94)041号通知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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