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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加班工时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4]137号

发布日期:1994-4-27

执行日期:1994-4-27

生效日期:1900-1-1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加班工时问题的请示》(〔94〕鲁劳安函字第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你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执行原省内制定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加班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每周不超过12小时”的规定。

  待《劳动法》颁布后,可根据《劳动法》修订省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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