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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专业银行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失效]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3]72号

发布日期:1993-6-30

执行日期:1993-6-30

失效日期:1999-8-3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处理中国银行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仲[199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专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目前正处在向金融企业过渡时期,兼有政策性与商业性双重性质,但最终要成为商业性银行。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专业银行因惩处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所适用的法规,应根据该银行目前执行哪种法规而定,如:该银行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仲裁委员会处理其争议就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银行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仲裁委员会就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专业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的合法性时,应根据其制定部门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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