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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答复[失效]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险司函字[1989]19号

发布日期:1989-9-30

执行日期:1989-9-30

失效日期:19990803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粤劳险函〔1989〕342号文收悉。对所询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考虑到目前需要办理退休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主要是由固定职工或长期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的情况,我们认为,为了减少矛盾,在新的退休规定颁布之前,这些职工可暂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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