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等文件中“老工人”含义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力字[1990]13号

发布日期:1990-3-19

执行日期:1990-3-19

生效日期:1900-1-1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2月23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劳人劳〔1988〕5号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计〔199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和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8〕5号)中规定的老工人,是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进厂时是工人,以后一直是工人,或当了干部仍然保留工人身份的。至于本人原系国家正式干部,在上述两个文件发布前后,因种种原因改为工人身份的,不宜按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