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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证监发审字[1995]3号

发布日期:1995-1-19

执行日期:1995-1-19

生效日期:1900-1-1

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厦门市证监会厦证监字[1994]109号文《关于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度配股方案的批复》、《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496.8976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063.0576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433.84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6月15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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