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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办安字[1991]2号

发布日期:1991-2-2

执行日期:1991-2-2

生效日期:1900-1-1

厦门市劳动局:

  你局厦劳监(1990)第021号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特种设备的安全认证工作,是各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职权。有关安全认证的检测检验技术工作,应由各级劳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承担。监察机构认为必要也可委托检测检验站行使安全认证职权。

  我部颁发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3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安全认证”,系指安全认证工作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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