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文 号:京劳管发字[1991]104号
发布日期:1991-4-10
执行日期:1991-4-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在京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91年第3号),现将《北京市劳务市场组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
附件:北京市劳务市场组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市场的组织建设,保障劳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市场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应设主任、副主任,负责劳务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内应设立劳务信息,职业指导与咨询,劳务输出与输入,计算机管理、会计、出纳、职业介绍等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由开办单位自定,但不得少于10人。
第四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劳动法规和政策、懂业务,事业心强、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综合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的任务是:
(1)收集、传递劳动力供求信息;
(2)组织招工、招聘工作;
(3)对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进行指导和咨询;
(4)为在职职工合理流动提供服务;
(5)组织地区间劳务输出、输入;协助用工单位调剂劳动力余缺;
(6)为用工单位介绍临时性用工;
(7)为离、退休人员重新工作介绍职业;
(8)为居民家庭介绍家庭服务员、为个体工商户介绍帮工;
(9)为流动中的工人保存档案、接转关系;
(10)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劳务中介服务工作。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开办的行业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的任务是:
(1)收集、传递劳动力供求信息,职业技术培训信息;
(2)调剂本行业内劳动力余缺;
(3)组织行业内部、企业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
(4)调解行业内部、企业职工流动中的劳动争议。
第七条 社会组织开办的专项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的任务是:
(1)收集、传递劳动力供求信息、职业技术培训信息;
(2)组织需要劳动力或劳务的用工单位(个人)同求职人员进行洽谈;
(3)调解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开办的内部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的任务是:
(1)收集、传递劳动力供求信息、职业技术培训信息;
(2)开展在本企业、本系统范围内富余劳动力的调剂;
(3)对本企业、本系统范围内富余职工进行转业训练。
第九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应严格按照本市劳务市场发展规划和市劳动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工作对象进行劳务中介活动。
第十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进行劳务中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依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进行劳务中介活动,必须遵循平等协商、相互选择,为发展生产服务,为基层服务,为求职者服务,为群众生活服务的原则。维护用工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必须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2)办事程序;
(3)信息工作制度;
(4)工作联系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
(6)统计报表制度;
(7)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开办单位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进行劳务中介活动,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开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