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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国营企业部分计划外用工逐步纳入劳动计划管理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计字[1991]40号

发布日期:1991-8-2

执行日期:1991-8-2

失效日期:1993-02-10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部分计划外用工逐步纳入劳动计划管理的请示”(冀劳计〔1991〕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关于通过劳动计划体制与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解决计划外用工的意见是可行的。纳入劳动计划管理的主要限于户口在城镇的计划外用工,对农村户口的应严格控制,并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手续。计划外用工纳入计划管理后,其工资等级的确定,应按工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审批,并认真处理好保险基金的缴纳问题;凡解决计划外用工的地区和单位,今后不得再使用计划外用工。请按上述原则要求将“实施办法”进一步修改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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