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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力字[1992]25号

发布日期:1992-5-8

执行日期:1992-5-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1991年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现对该规定中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的概念界定如下:

  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后,用人单位应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应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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