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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编制问题的通知

文  号:民办发[1992]10号

发布日期:1992-3-20

执行日期:1992-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社会保险是国家“八·五”期间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民政部在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且业务量大,技术性强,必须有一定的专门力量。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各地编制部门对经民政部批准,并启动运转的试点县(市、区、旗)所需的事业编制,予以必要的支持。其人员的费用,从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开支。请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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