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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力字[1992]47号

发布日期:1992-11-2

执行日期:1992-11-2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劳计〔1992〕6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等三部委文件(劳力字〔1991〕15号)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三部委的文件仅仅是针对煤矿井下农民轮换工的特殊情况提出的具体办法,符合国务院第87号令的基本精神,目前仍应贯彻执行。回乡补助金的交纳发放办法也应继续执行,并可供你省制定其他农民轮换工政策时参考。

  二、关于工资性补贴问题。按照国务院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享受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不享受15%的工资性补贴。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形式,由企业确定,不一定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形式相同。此时,仍不享受15%的工资性补贴。

  三、国务院第87号令提到农民合同制工人中的定期轮换工,是指在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使用的农民轮换工,为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必须定期轮换。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限则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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