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力字[1992]46号

发布日期:1992-10-7

执行日期:1992-10-7

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关于企业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的劳动争议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宁劳仲字[1992]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与离退休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开除离退休职工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因此,对这类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予以解决。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