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力字[1992]46号
发布日期:1992-10-7
执行日期:1992-10-7
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关于企业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的劳动争议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宁劳仲字[1992]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与离退休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开除离退休职工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因此,对这类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予以解决。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力字[1992]46号
发布日期:1992-10-7
执行日期:1992-10-7
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关于企业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的劳动争议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宁劳仲字[1992]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与离退休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开除离退休职工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因此,对这类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