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承担乡村义务工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力字[1992]6号

发布日期:1992-1-8

执行日期:1992-1-8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承担乡村义务工的函》(宁劳人裁函〔1991〕01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三、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人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且企业按月交给签订劳务合同的县、乡不超过农民合同制工人当月标准工资3%的管理费,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5%的公益金。由此可见,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企业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已成为企业职工的一部分,因此,不应再承担所在乡摊派的义务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