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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文  号:劳人薪[1985]71号

发布日期:1985-12-18

执行日期:1985-12-18

生效日期:1900-1-1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年度计算,从每年一月一日起增发。”请你们按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给实行这些津贴制度的职工,增发上述津贴。增发的津贴,不计入20、30、50元的增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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