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1995年国库券发行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银发[1995]132号

发布日期:1995-4-26

执行日期:1995-4-26

生效日期:1900-1-1

市各家银行、市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联社、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1995年国库券发行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1995〕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通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各家银行、市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联社要做好自查工作,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市人民银行。市财政系统各单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

  二、办理无记名国库券业务的机构,要将发行品种,发行数量,目前采用代保管单的份数,上报市财政局。

  三、在国库券发行期间各机构一律不得开办与新发行国库券有关的国债回购、抵押业务。如有发生一律清理退回。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1995年国库券发行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1995〕83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国库券代理发行机构(含证券经营机构,下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采用销售国债预购券、国债代保管单等方式超发国债,或采取折价、贴水等方式改变发行条件,擅自提高国库券发行利率,扰乱了国债发行秩序,损害国库券的声誉。为确保国债市场健康发展,稳定金融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各代理发行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发债,一律不得以国债代保管单、国债预购券等名义变相向社会筹集资金,严禁国债卖空行为。

  二、各代理发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发行1995年国库券的第一、二号公告所规定的国库券利率,不得采取折价、贴水等方式推销国库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国库券利率。

  三、在国库券发行期间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开办与新发行国库券有关的国债回购、抵押业务。

  四、各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行要加强对代理发行机构的监督管理,所有假借推销国库券名义筹措到的资金必须全额认购国库券,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卖空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查处。

  五、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国库券代保管业务时,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代保管凭证,并接受当地财政部门的督查。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监管。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

  1995年3月31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