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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等两市一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文  号:劳人薪[1987]17号

发布日期:1987-4-28

执行日期:1987-4-28

生效日期:1900-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你省要求对齐齐哈尔、北安两市和嫩江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的问题,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齐齐哈尔、北安两市和嫩江县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地区津贴的职工,全部实行本人工资10%的地区津贴。实行机关事业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计发;实行企业统一工资标准的,按标准工资计发。

  二、此项津贴的经费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由自有资金开支。

  三、请省政府严格控制此项津贴的实施范围。其他市、县一律不得比照办理,如有意见,请你们负责做好思想工作。

  四、此项津贴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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