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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一九八七年部分转业干部按调整后的行政级别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劳动人事部 总政治部

文  号:[87]国转联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87-12-15

执行日期:1987-12-15

生效日期:1900-1-1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于今年7月4日发出了《关于调整部分军队现役干部行政级别的通知》〔(87)政联字9号文件〕。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按此通知规定调整了行政级别的转业干部,由地方各有关单位按其新级别确定工资待遇。军队各单位应将转业干部调整行政级别的有关手续,及时转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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