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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文  号:劳字[1988]42号

发布日期:1988-5-23

执行日期:1988-1-1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八年一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外发给生活补贴费五元。个别地区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发给他们五元生活补贴费的,不再增发。补贴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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