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文 号:劳字[1988]42号
发布日期:1988-5-23
执行日期:1988-1-1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八年一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外发给生活补贴费五元。个别地区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发给他们五元生活补贴费的,不再增发。补贴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发文单位: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文 号:劳字[1988]42号
发布日期:1988-5-23
执行日期:1988-1-1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八年一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外发给生活补贴费五元。个别地区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发给他们五元生活补贴费的,不再增发。补贴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