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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制止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力字[1989]13号

发布日期:1989-7-15

执行日期:1989-7-15

失效日期:1999-08-03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某些单位或个人未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就印发招工、招聘简章,从事劳务中介活动,收取高额介绍费,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后果。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统筹管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私人开办的劳务服务机构,必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劳务中介活动。

  二、各用人单位和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机构印发招工简章,必须经招工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凡组织跨地区的劳务活动,必须经过双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劳务市场管理法规,加强劳务监察工作。对违反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劳务中介,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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