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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险字[1989]3号

发布日期:1989-7-8

执行日期:1989-7-8

生效日期:1900-1-1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1989年3月17日来函收悉。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否享受医疗期的问题,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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