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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7-21

执行日期:2006-7-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工作,现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实施“突破菏泽”战略,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着力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重点解决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问题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从2006年起到2008年,每年新增城镇就业9万人以上,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2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0.6万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0万人以上;开展再就业和创业培训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的政策法规体系

  (一)明确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扶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县区可将就业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中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市貌整顿、商贸市场建设时,为失业人员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当拿出一定比例安排给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县区可为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有条件的县区可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扩大到上述企业中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四)建立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制度,强化资金扶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到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从事微利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各县区要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建立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确保2006年内启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要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降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补充担保基金,提高担保能力。

  (五)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制度,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不低于本县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本县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有条件的县区可按照上述标准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各县区要认真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六)进一步做好中央、省和市管理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就业属地化管理工作。对中央、省和市管理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筹解决。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注明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性质、个人身份等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建立统一、公平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人力资源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力争到2008年,建立起符合规划要求的人力资源市场。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二)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资金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定期拨付。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加强就业培训工作。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农村科技培训中心、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等培训机构建设,全面推行面向社会各类人员的就业培训。鼓励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未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接受技能培训。扩大技能扶贫实施范围,使更多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管理。各县区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并积极探索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扩大创业培训规模,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可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元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加快推进城乡就业统筹。要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县区要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输出地定点培训机构为主进行就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落实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征地费用中统筹安排。

  (五)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各级政府要将劳务输出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纳入目标考核,严格奖惩。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建立培训基地,打造菏泽品牌劳务,增强我市劳务输出的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积极开拓市外、省外劳务市场,收集就业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处理劳动纠纷,提供就业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四、加强失业调控,强化就业宏观管理

  (一)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要逐步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实现动态分析监测,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要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因失业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大力培育以公益性为主,公办、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职业中介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管和社会监督的境外就业三方监管机制,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对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事代理行为,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建立劳务派遣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继续实行职业介绍许可制度和备用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签订备用金协议,备用金用于由中介机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从事市外职业介绍的备用金为5万元,从事市内职业介绍的备用金为1万元,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或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备用金。民办中介机构自行解散、破产或《职业介绍许可证》被吊销后,1年内未发生针对该中介机构的投诉和诉讼,可凭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备用金和利息,备用金协议同时终止。

  要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查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依法裁员等行为。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做好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的基本生活;要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加强配合,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失业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工作纳入经济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严格奖惩。市政府决定将市就业再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科学安排经费用于人力资源市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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