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苍山县人民政府
文 号:苍政发〔2006〕45号
发布日期:2006-7-28
执行日期:2006-7-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 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做好破产企业需安置人员及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建设统一、规范、完善、开放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推进素质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主要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08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7000人以上,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2000人,困难群体再就业400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万人以上,开展再就业和创业培训10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控制在3.5%以内,确保全县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坚持在发展过程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新的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努力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做大做强传统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结合推进区域经济发展进程,以城市社区为依托,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进一步完善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积极鼓励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尽快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办法,使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灵活就业的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继续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积极培育劳务经济,推进城乡劳动者跨区域就业和境外就业。鼓励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增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相对稳定性。
二、完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一)明确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对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新建或扩建市场,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四)积极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要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实行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措施,降低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效率。财政部门要积极筹备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确保落实到位并逐步提高担保能力。
(五)努力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并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由个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缴费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为个人代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继续落实困难企业“4757”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停产的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中的“4757”人员(固定工),在2006年至2008年底以前,继续按照临发[2003]2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六)进一步做好中央、省、市属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就业属地化管理工作。对中央、省、市属驻苍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注明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性质、个人身份等信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规定在县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财政部门在确保就业工作经费的基础上,要不断加大投入。按照建立统一、公平的人力资源市场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人力资源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进一步强化乡镇劳动保障所基础建设,尽快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二)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介绍成功的,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具体操作办法由劳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三)强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农村科技培训中心、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等培训机构建设,全面推行面向社会各类人员的就业培训,鼓励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未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接受技能培训。扩大技能扶贫实施范围,使更多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管理。积极探索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规模,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大力开展就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可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纳入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
(四)加快推进城乡就业统筹。要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要逐步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试点工作。
四、加强失业调控,改进就业宏观管理
(一)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继续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实现动态分析监测,准确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 规范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行为,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鼓励国有、集体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国有、集体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培育以公益性为主,公办、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职业中介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管和社会监督的境外就业三方监管机制,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对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查处并纠正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依法裁员等行为。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这些人员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进一步发挥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试点工作,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积极探索。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提高就业质量。要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六、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继续落实“一把手”负责制,继续将就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县政府决定将县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全县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工作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促进就业的政策,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依法将各项就业资金列入预算,确保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按时到位;税务、工商、金融、教育、民政、卫生、城建等部门要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在宣传发动、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县里将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继续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新闻部门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