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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

发布日期:1995-5-12

执行日期:1995-5-12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豫工商字〔1995〕第7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12号)第三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被清理的实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假集体企业,应按其经济性质进行重新登记。而所有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应根据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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