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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遂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遂府办发〔2006〕30号

发布日期:2006-8-12

执行日期:2006-8-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五指峰、云岭林场,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遂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八月十二日

遂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重点,统一思想,创新思路,全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低保制度,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从2006年8月起,全县所有乡(镇)都要基本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从第三季度起发放农村低保金。力争再用一到二年的时间,使农村低保制度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动态管理,属地管理,差额救助的原则。

  三、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

  凡持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应列入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空调、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7、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依法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而未履行义务的;

  9、月电话费超过30元,月电费超过50元的。

  (二)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我县2006年度农村低保标准定为每人每年840元,全县农村低保户人均补差不低于25元。

  四、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农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全年的

  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具体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4、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6、依法继承的遗产或者接受的赠与;

  7、其他收入。

  收入的测算以申请人上一年的家庭收入为准。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户主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进行,在审批过程中要坚持“三查、三评、三公示”的原则。

  (一)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供家庭成员居民户口本、户主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残疾证、疾病证明、子女就读证明等),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核实、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委托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如实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调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在收到材料后,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核算等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上签署调查意见;

  2、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统一汇总后将有关表格、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民政局审查、评审、公示。

  1、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并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为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大类(常补对象为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非常补对象为在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能够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

  3、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六、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发放

  (一)资金的筹措

  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省、县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负担,县财政要按规定将农村低保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按照原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人数每人每月补助20元,县财政按月人均5元的标准配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投入。原用于农村特困户救助的资金全部相应转为农村低保金。

  (二)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1、县财政局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2、上级下达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立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3、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和县民政局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4、县民政局应按期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据此在每月20日前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各乡镇金融网点,直接存入低保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农村低保资金。

  七、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要安排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解决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使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各乡镇要依照本《实施细则》,尽快开展工作,并将农村低保工作相关表格、材料在8月20日前报县民政局低保办。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常补对象要每两年审核一次,非常补对象要每年审核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要按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农村低保待遇,做到应退尽退。要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并实现微机化管理。

  3、加大宣教督查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制度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政策,使农村低保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为申请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和未能按规定办理农村低保手续的有关人员,参照《遂川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遂府办发[2005]61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附件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

  附件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附件4:调整(取消)农村居民低保待遇审批表

  附件5: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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