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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6年按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文  号:沪劳保养发(2006)31号

发布日期:2006-8-21

执行日期:2006-8-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6年按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并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2006)12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再按其缴费年限(含“虚帐实记”的记帐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增加1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待遇,所需费用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四、2005年11月至12月期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并按照《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沪劳保养发[2006]3号)规定选择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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